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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1执373号之一

宗凌娟、张家口谱新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宗凌娟;张家口谱新煤炭有限公司;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31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宗凌娟,女,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口谱新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辛庄子乡郝家坡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蔚县。 本院在执行宗凌娟与张家口谱新煤炭有限公司、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欠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军、张家口谱新煤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在其他单位的债权6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善湖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