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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刑初61号之一

杨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7-07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案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内2502刑初61号之一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捕前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怡景苑。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6月30日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容桂派出所,2018年7月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任某,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锡林浩特分所律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公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苏乙拉图

审 判 员 包 文 玲

人民陪审员 刘 晓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