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635号
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1号宝象国际商 务中心四层D4-2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安、方俊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淋,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 建省诏安县霞葛镇五通村下涂公路177号。 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福建天下行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明公司)与被告黄**淋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 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顺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方俊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顺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金顺明公司与黄** 2 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黄**淋向金顺明公司支付已到期 未付租金1391元;3.黄**淋向金顺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1391元为基数,按日1%自2017年11月9日计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4.黄**淋向金顺明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9502元; 5.黄**淋承担金顺明公司支出收车费用2000元及为本案支出的 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3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5 日,金顺明公司与黄**淋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黄**淋 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金顺明公司承租一辆长安铃木锋驭型车辆; 合同期限为36期,黄**淋于每月8日前按期支付租金;逾期未 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款项的1%向金顺明公司支付违约 金;超过三天逾期未付款的,金顺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 回车辆,并要求黄**淋支付拖欠的款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 有权追究黄**淋违约责任;金顺明公司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黄 华淋应按合同未履行期间总租金的30%向金顺明公司赔偿损失 并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车辆收回的所有费用、 误工费、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用等)。合同签订当日,金顺 明公司按约定向黄**淋交付车辆。黄**淋已支付3期租金,未支 付33期,未履行期间的总租金为98340元。黄**淋未按约定支 付租金,经多次催讨仍不履行,已构成违约。黄**淋至今拖欠金 顺明公司到期未支付租金,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并承担金顺明公司支出的收车费用及律师 费、公告费。 黄**淋未作答辩。 3 金顺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交 接单、验车单、短信记录、发票、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黄**淋 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抗辩和质证意见,故本院结合金顺明公 司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金顺明公司原名称为福建天下行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其于2018年9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2017年8 月15日,金顺明公司作为出租人、黄**淋作为承租人、天下行 租车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金 顺明公司根据黄**淋的指定购买一辆长安铃木锋驭型车辆,由黄 华淋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合同期限为黄**淋提车日起至租赁 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止;黄**淋分36期支付租金,第1至35 期租金以每期2980元支付,于每月8日前将租金委托建行代扣 支付给金顺明公司,直至付完为止;黄**淋支付保证金2980元, 在黄**淋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此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租金,若 黄**淋违约,则保证金不退还;合同期内,租赁车辆所有权归属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黄**淋向金顺明公司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 约定款项后,金顺明公司承诺将租赁车辆所有权由天下行租车有 限公司过户给黄**淋;若黄**淋未能履行其所有付款义务,每逾 期一日,以应付款项的1%向金顺明公司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天 逾期未付款的,金顺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 求黄**淋支付拖欠的款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有权追究黄** 淋违约责任;出现金顺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之情形的,金顺 明公司可采取一切方式强行收回租赁车辆;金顺明公司行使单方 提前解除合同权的,黄**淋应按合同未履行期间总租金的30%向 4 金顺明公司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车辆折旧费);违约 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此花费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车辆收回的所有费用、误工费、诉讼费、 调查费、律师费用等);黄**淋如产生违章累计被扣分达到12 分、高清1条、违章罚款累计2000元(具体以交警网公布为准) 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出现上述任一情况之日起20日内,主 动消除违章事项并保存相关单据原件;黄**淋未主动消除违章事 项的,应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章逾期处理违约金,金顺明公司有 权收回车辆;黄**淋需在收车后7日内将所有违章事项处理完毕 并支付违章逾期处理违约金、停车费每天100元、收车费用2000 元及相关差旅费;若黄**淋在收车后7日内未处理违章事宜,金 顺明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等等。 2017年8月15日,金顺明公司向黄**淋交付了租赁车辆。 黄**淋向金顺明公司支付了保证金2980元以及3期截至2017 年11月14日的租金,之后未再支付租金。金顺明公司于2017 年11月29日收回租赁车辆。 金顺明公司委托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而支出律师费1500元。金顺明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300 元。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出具一份情况说 明,同意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黄**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 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金顺明公司按照黄**淋对租赁车辆的选 择,购买车辆并提供给黄**淋使用,双方建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5 金顺明公司依约交付租赁车辆给黄**淋使用,黄**淋向金顺明公 司支付了3期租金后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符合金顺明公司可解除合同的情形。金顺明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 定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淋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 失。金顺明公司关于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要求 黄**淋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收回车辆之日即2017年11月 29日期间租金1391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黄**淋应于2017年11月8日前支付2017年11月15日起 的月租金,黄**淋未依约支付,金顺明公司主张黄**淋自2017 年11月29日起支付前述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 但金顺明公司主张日1%即月30%的违约金标准畸高,金顺明公司 并无证据证明其就该笔租金逾期取得而在该款项的使用方面遭 受如此高的损失,因此,该笔租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应酌情 调整为月2%。 金顺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情形。《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 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 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 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 租赁物的残值。金顺明公司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主张实际属于 6 前述赔偿损失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双方已在合同中就损失赔偿额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按合同未履 行期间总租金的30%计算。黄**淋并未举证证明前述约定的计算 方法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因此,金顺 明公司关于黄**淋按合同未履行期间总租金的30%赔偿损失的 主张,应当予以支持。金顺明公司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表述不 当,应当予以纠正。未履行期间应自金顺明公司收回车辆及租金 计算截止之后的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金顺明公司主张的 未履行期间的总租金金额有误,应为96949元。据此,黄**淋应 赔偿金顺明公司损失29084.7元。 收车费用属于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金顺明公司已就黄**淋 违约而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淋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金顺 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另外产生了收车费用以及费用具体的金 额,因此,其主张黄**淋另外支付其收车费用2000元,不应予 以支持。双方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等。金顺 明公司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律师费1500元。金顺 明公司主张黄**淋承担上述律师费1500元,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合同已经解除,金顺明公司已收回车辆,不存在保证金 抵偿最后一期租金的问题。因此,黄**淋已支付的保证金2980 元应当抵偿上述租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金额。租金于车辆 收回之日抵偿后,违约金亦应当计算至该日截止。保证金抵偿租 7 金139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9.47元后,超出部分抵偿赔偿损 失的金额。 综上所述,黄**淋还应当赔偿金顺明公司损失27515.17元 并支付金顺明公司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300元属于诉讼费用, 应当由黄**淋承担。黄**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 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淋 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黄**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 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27515.17元。 三、被告黄**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 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 四、被告黄**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 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 五、驳回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负担134元,被告黄**淋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剑斌
人民陪审员 吕雅龙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朝旭 9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 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 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 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0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 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 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 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 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 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 物的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1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