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04民初1871号
原告:张富喜,男,汉族,1944年7月2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梅,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系原告女儿。
被告:张付轩(又名张付宣),男,汉族,1959年6月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张富喜与被告张付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富喜与被告张付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判员 陈占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