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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4民初1871号

张富喜与张付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富喜;张付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04民初1871号

原告:张富喜,男,汉族,1944年7月2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梅,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系原告女儿。

被告:张付轩(又名张付宣),男,汉族,1959年6月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张富喜与被告张付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富喜与被告张付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判员  陈占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