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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5执928-1号

郭明清、杨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明清;杨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25执928-1号申请执行人郭明清,男,1967年5月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杨凯,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委托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凯单独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园1-1-102,不动产权证号为070193791,建筑面积80.71平方米楼房一套。2019年5月6日,买受人赵俊文(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YB29363459以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杨凯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园1-1-102,不动产权证号为070193791,建筑面积80.71平方米楼房一套归买受人赵俊文所有,上述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俊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赵俊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缴纳税费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立华

审判员  王新峰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中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