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2867号原告邹开科,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于然然,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
原告邹开科与被告于然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开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邹开科负担。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宫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