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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3民初2350号

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与被告李建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李建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2350号

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迁安市惠泉大街29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8HL784D。经营者:龚春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小李村97号,身份证号:×××。

被告:李建娇,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与被告李建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