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2350号
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迁安市惠泉大街29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8HL784D。经营者:龚春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小李村97号,身份证号:×××。
被告:李建娇,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与被告李建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迁安市新顺烟酒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