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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81民初262号

熊朝友与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当事人
熊朝友;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民初262号

原告:熊朝友,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阳,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

法定代表人:梁遇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朝友与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陶瓷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朝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352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朝友负担。

审 判 员 谢晓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代

书记员 彭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