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民初262号
原告:熊朝友,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阳,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
法定代表人:梁遇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朝友与被告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陶瓷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朝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352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朝友负担。
审 判 员 谢晓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代
书记员 彭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