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603执68号之三

付瑞申请执行牛雅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3-10
所属地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瑞;牛雅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执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付瑞,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牛雅梅,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付瑞与牛雅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内0603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牛雅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付瑞4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牛雅梅负担。因被告牛雅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付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牛雅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牛雅梅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牛雅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那日松路支行有账户,账号为XXX和XXX,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内0603执6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牛雅梅的这两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经我院线下向达拉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牛雅梅名下拥有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南西园路东海业家园16号楼2单元104-204室房屋一套,已被其他四家法院依法查封。经我院线下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牛雅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其他法院依法冻结。 四、经我院线下向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牛雅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牛雅梅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付瑞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牛雅梅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付瑞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牛雅梅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牛雅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牛雅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内0603执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牛雅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付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牛雅梅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付瑞发现被执行人牛雅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玉亮

审判员  呼布钦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