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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1执1479号

顾卓与谢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卓;谢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1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顾卓,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执行人:谢志亮,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顾卓与谢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志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志亮银行及互联网金融账户存款87531.3元(含执行费11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以81490.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志亮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志亮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欧笑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