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2385号
原告:滁州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756246002。
法定代表人:夏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融,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明,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滁州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滁州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恒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