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垣中路。 被执行人刘建桥,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陈香,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河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4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建桥、陈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桥、陈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桥、陈香的银行存款10470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