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81民初1877号
原告:王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现住原平市。
原告:李某,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现住原平市。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蔚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现住原平市。 原告王某、李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晋098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
原告王某、李某不服该判决,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2019)晋09民终37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5月29日,本院向原告王某、李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某、李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树仁
人民陪审员 申泰山
人民陪审员 贾改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