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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8执恢420号

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8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韩保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桂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法定代表人林国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26227.2元。申请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臣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郑州蓝钻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暂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豫A×××**别克牌汽车、豫A×××**别克牌汽车在先已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已经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但未发现车辆实际下落。申请人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在濮阳县城关镇财税所的黄滨社区拆迁补偿款及保证金30万元,本案在执行期间已经采取继续冻结措施,但该笔款项未实际拨付到位,不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信息,法院的工作人员已经去被执行人公司多次找过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法人代表林国臣的下落。经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民终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齐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康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