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222民初432号
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MAOMX3BH41,住所包头市固阳县阳光锦城C区101号。(以下简称中和农信)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系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奇巴图,男,蒙古族, 出生,身份证号 ,内蒙古 (特别授权)。
被告:李晓秀,女,汉族, 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内蒙古 。(未到庭)
被告:陈亮,女,汉族, 出生,身份证号 ,无业,住所包头市 。
原告中和农信诉被告李晓秀、陈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和农信委托代理人奇巴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和农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晓秀偿还贷款剩余本金6537元及利息212元,本利共计6749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晓秀偿还逾期罚息(以贷款剩余本金653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诉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上述1和2项所主张的内容,被告陈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5日,李晓秀、陈亮、褚添书三人自愿组成一个负有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贷款联保小组,互相担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6万元(李晓秀2万、陈亮2万、褚添书2万)。还款方式为宽限2个月的等额本息还款法,期限12个月,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0日至,贷款利率1.60%,逾期罚息按逾期金额的日利率0.9‰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履行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晓秀未作答辩。
被告陈亮辩称:借款合同是我签的,不过我不同意替他还,我联系到李晓秀她说会还这笔钱,且她具有偿还能力,此外三户联保中另外一个人失联,找不到,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原告没有核实好,原告方也有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5日,李晓秀、陈亮、褚添书三人自愿组成一个负有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贷款联保小组,互相担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6万元(李晓秀2万、陈亮2万、褚添书2万)。还款方式为宽限2个月的等额本息还款法,期限12个月,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贷款月利率1.60%,逾期罚息按逾期金额的日利率0.9‰计算。贷款到期后陈亮与褚添书已还清所有的本金及利息。但李晓秀至今未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贷合同原件、借款发放与还款计划确认书(小组)原件、贷款申请表(小组贷款)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晓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在借款合同期内应按双方约定的月利1.6%执行,到期后因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超出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逾期利息以月利2分予以支持。而被告陈亮作为连带保证人,依合同约定对上述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晓秀不到庭,放弃质证,辩论等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晓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和农信借款本金人民币653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6%计算。逾期利息从2018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由被告陈亮、李晓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红
二○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苏旭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