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322民初4009号

宋玉怀与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周沟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玉怀;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周沟村民委员会;宿迁市京沪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4009号

原告:宋玉怀,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儒,北京兴冠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周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周沟村。

负责人:王笨,系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佳,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迁市京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小稚,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宋玉怀与被告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周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宿迁市京沪木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彭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治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