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冀0128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磐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62号东景华庭小区1-110。
法定代表人:于世雄,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西大陈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光,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3-2902。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职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磐瑞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石家庄龙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