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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1215号

曾庚根与沈潜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曾庚根;沈潜;孙艳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215号

申请人:曾庚根,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峰,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沈潜,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孙艳珍,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沈潜,孙艳珍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6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斌,袁刚存款计人民币4687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