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215号
申请人:曾庚根,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峰,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沈潜,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孙艳珍,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沈潜,孙艳珍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6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斌,袁刚存款计人民币4687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