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彭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颜金坤,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颜金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车牌号码为粤B×××××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颜金坤所有;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已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一部车辆档案,因颜金坤名下的车辆在异地无法实际控制,且本案不宜进行处置;除本案查封的上述一部车辆外,被执行人颜金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获实际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203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宇
人民陪审员 彭彩云
人民陪审员 滕韩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龙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