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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3执955号之一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车淑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车淑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3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车淑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车淑风罚金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3刑初28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1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