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3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车淑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车淑风罚金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3刑初28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1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