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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769号之一

上海嘉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上海嘉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树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4117室。

法定代表人:林健。

被执行人:北京树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8号1号楼3层A345。

法定代表人:王娟。本院在上海嘉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树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树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树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比为30%的股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树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树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比为3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