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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2民初1913号之三

1913靖江市奇峰模具厂与蒋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0-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靖江市奇峰模具厂;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1913号之三

原告:靖江市奇峰模具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UNNFU55,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法喜村陆家埭。经营者:陈奇峰,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丽,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鹏,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朱玲玲,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靖江市奇峰模具厂与被告蒋鹏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3月2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通知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715元。原告于2020年3月5日收到通知单后,至今未按期足额补交。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靖江市奇峰模具厂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保全费1303元,合计301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  王浩明

人民陪审员  邓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