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981号
原告:潘素冰,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陈庆标,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黛莹,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曾文科,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被告:陈洁彩,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素冰与被告曾文科、陈洁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曾文科、陈洁彩价值人民币25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275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曾文科、陈洁彩价值人民币25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建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超妤(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