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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6981号

潘素冰与曾文科、陈洁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素冰;曾文科;陈洁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981号

原告:潘素冰,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陈庆标,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黛莹,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曾文科,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被告:陈洁彩,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素冰与被告曾文科、陈洁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曾文科、陈洁彩价值人民币25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275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曾文科、陈洁彩价值人民币25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建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超妤(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