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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恢1832号

陶亮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亮;周海;付小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832号

申请执行人:陶亮,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周海,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付小美,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陶亮与周海、付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海、付小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158000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海、付小美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海、付小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