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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执69号之一

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王良富,机构代码:913407006662000761。

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铜,住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黄德明,机构代码:91340700743051132K。 本院在执行××东市建设××责任公司与××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6836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李运华

审判员 钱韦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