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王良富,机构代码:913407006662000761。
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铜,住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黄德明,机构代码:91340700743051132K。 本院在执行××东市建设××责任公司与××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6836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李运华
审判员 钱韦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