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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2106之三号

李美兰、张伟、张振荣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8-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美兰;张伟;张振荣;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王老庄张伟新型建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2106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兰,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振荣,女,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王老庄张伟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王老庄。

负责人:张伟,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李美兰与张伟、张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美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21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