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2106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兰,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振荣,女,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王老庄张伟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王老庄。
负责人:张伟,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李美兰与张伟、张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美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21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