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冯登和,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冯登海,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吴兴刚,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冯登和、冯登海与吴兴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冯登和、冯登海向本院以执行过程中,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组成合议庭另行再审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425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家刚
审判员 吴 灿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畅
书记员孔令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