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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25执93号

冯登和、冯登海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冯登和;冯登海;吴兴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冯登和,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冯登海,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吴兴刚,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冯登和、冯登海与吴兴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冯登和、冯登海向本院以执行过程中,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组成合议庭另行再审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425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家刚

审判员  吴 灿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畅

书记员孔令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