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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31执恢118号

万合义与被执行人吴鑫、张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合义;吴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3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万合义,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吴鑫(又名吴新伟),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合义与被执行人吴鑫、张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合义与被执行人吴鑫、张芝德民间借贷纠纷(2019)陕0831执235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霍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