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12民初3943号
原告:孙权,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高,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有忠,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
原告孙权与被告韩有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孙权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权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银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