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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4民初1009号

徐海彬与崔鹏飞、华纳(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海彬;崔鹏飞;华纳(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24民初1009号

原告:徐海彬,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现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宏伟,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鹏飞,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志,香河县县城鸿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纳(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树林,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环,天津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海彬与被告崔鹏飞、华纳(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宏伟、被告崔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志、被告华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海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款项91000元;2.诉讼费用等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崔鹏飞系华纳公司合作股东,原告徐海彬原系华纳公司员工,原告在华纳公司就职期间,向案外人周宇、胡苗苗销售房屋并收取电商费,在扣除原告应得的佣金后,将余款13万元电商款通过被告崔鹏飞转入了华纳公司账户。后案外人周宇、胡苗苗退房,原告代二被告向其二人退还了此笔电商款,至今二被告也没有全额向原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款项。故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崔鹏飞辩称:我方系华纳公司的股东,收到过原告电商款91000元,已经转入公司帐号,系职务行为,退款义务应由公司承担。华纳公司辩称:1、关于原告销售房屋、收电商款的事不清楚;2、公司没有授权他人收电商款,也没有收到该笔钱。崔鹏飞是公司职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海彬、被告崔鹏飞系被告华纳公司销售人员。2016年,华纳公司代理销售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坻区东汇广场项目。2016年10月,徐海彬代理销售两处房产,业主为周宇、胡苗苗,徐海彬收取两位业主电商款156000元,徐海彬扣取26000元佣金后,2016年10月28日,将剩余130000元电商款通过徐海彬妻子宋时丽转给被告崔鹏飞。2016年10月20日,崔鹏飞转账给马景峰142032元,转账给马春峰350000元。2017年8月15日,崔鹏飞转账给徐海彬39000元,徐海彬转账给周宇15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彬系华纳公司员工,代理销售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坻区东汇广场项目,2016年10月,徐海彬代理销售两处房产,业主为周宇、胡苗苗。收取电商费156000元,后因退房全部退还给业主,事实清楚。徐海彬向崔鹏飞转款130000元,后崔鹏飞退回39000元,崔鹏飞无异议,因此原告徐海彬主张被告崔鹏飞退款9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崔鹏飞主张其收款系职务行为,且已经转给了华纳公司的股东马景峰、马春峰。华纳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并未收到转款,对马景峰、马春峰是否公司股东不清楚。

本院认为崔鹏飞虽系华纳公司员工,但其收款后是否上交公司其未举证证明,且崔鹏飞给马景峰、马春峰转款系在2016年10月20日,徐海彬给崔鹏飞转款是在2016年10月28日,先后顺序分析应不是涉案电商款,故对徐海彬主张被告华纳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鹏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徐海彬电商款91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海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崔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