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177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鹏翔添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杓妈岭工业区二栋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3610K。法定代表人邱贻甜。被申请人深圳市秀蓓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29栋4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76124B。法定代表人朱少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鹏翔添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秀蓓儿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秀蓓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30356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1092919192020000XXX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载明若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130356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据此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11177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35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秀蓓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35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