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湾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湾镇。
负责人:崔敬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小李,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谢绍莹,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春农村行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湾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小李、谢绍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78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余小李、谢绍莹应偿还30124.8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湾支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781执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区开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