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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民初1712号

王金玲与童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玲;童太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1712号

原告:王金玲,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太发,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王金玲与被告童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王金玲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玲负担。

审判员  夏恒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