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1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邦电子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工交办第一工业区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6906475W。 法定代表人曲永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琼,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升乐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泽浩工业园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07653Y。
法定代表人:罗周发。 被执行人罗周发,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邦电子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升乐鸿电子有限公司、罗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13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升乐鸿电子有限公司、罗周发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邦电子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中心支付支付货款78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6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1766.2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本息合计85687.2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升乐鸿电子有限公司、罗周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罗周发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二)发函至被执行人罗周发户籍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周发名下粤B×××××的汽车档案,查封期限为贰年,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由于未能查找该车辆准确位置导致无法实际扣押处理。(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升乐鸿电子有限公司、罗周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邦电子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中心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1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邱宝璋
审判员 张翼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邓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