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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4610号

吴莹与范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淑年;吴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4610号

原告:吴莹,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珑,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淑年,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原告吴莹与被告范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莹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吴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2元原告吴莹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吴莹负担,余款58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吴丹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