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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民初1812号

张武军与滁州市水石物业有限公司、来愈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武军;滁州市水石物业有限公司;来愈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1812号

原告:张武军,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滁州市水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樊来玉,该公司经理

被告:来愈其,男,住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张武军与被告滁州市水石物业有限公司、来愈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张武军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武军负担。

审判员  夏恒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