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966号
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与渭河路交汇处东北角德阳希望城1#商业地块1幢E-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清川,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兰,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张其慧,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董廷刚,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杨林,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静,女,1985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杨林之妹。 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其慧、董廷刚、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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