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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02民初966号

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其慧、董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5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其慧;董廷刚;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966号

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与渭河路交汇处东北角德阳希望城1#商业地块1幢E-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清川,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兰,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张其慧,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董廷刚,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杨林,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静,女,1985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杨林之妹。 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其慧、董廷刚、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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