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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执573号之一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庆展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庆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委托代理人张小蔚,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郑庆展,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庆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庆展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9782.92元及滞纳金、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查明:

一、被执行人郑庆展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郑庆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郑庆展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郑庆展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郑庆展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秀哲

审  判  员  林 瑞

审  判  员  薛远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代)

书记员  林达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