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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30号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4-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处置的财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