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3832号
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新城中天翡丽湾****楼商业**。
负责人:郭康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歌,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治顺,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孙治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治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元元
书 记 员 邵诗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