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21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玉环大森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小普竹村,组织机构代码:MA2AM1RK8。
法定代表人:李永宝。 被执行人浙江名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313529060。
法定代表人:江志坚。 申请执行人玉环大森林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名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浙1021民初782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