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李久业,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东部矿山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487445XN。
法定代表人:朱天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李久业与安徽省东部矿山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东部矿山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141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