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952号
申请人:周云冉,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
申请人:纪盛刚,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周云冉诉纪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云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纪盛刚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云冉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B×××××车辆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周云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纪盛刚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周云冉名下车牌号为鲁B×××××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冷宣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