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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3952号

周云冉、纪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云冉;纪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952号

申请人:周云冉,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

申请人:纪盛刚,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周云冉诉纪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云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纪盛刚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云冉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B×××××车辆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周云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纪盛刚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周云冉名下车牌号为鲁B×××××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冷宣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