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刑初174号之一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俊晓,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业务经理,住邓州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魏家团,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营业员,住邓州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常旭栋,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岩,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医生,住邓州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许阳,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邓州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宗胜涛,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邓州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8)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俊晓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冀鹏翀
审 判 员 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学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