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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3执1221号

申请人谭志涛与赵伟莹、宋铁、王文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志涛;赵伟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3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谭志涛,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同区。

被执行人:赵伟莹,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03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