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2行初147号

宋红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宋红;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宋榴红;戴致文;宋兵;张耀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沪0112行初147号原告宋红,女,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姜伟成。委托代理人孙佳敏,男。委托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方兆文。委托代理人赵月琴,女。第三人宋榴红,女,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第三人戴致文,男,194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戴珏,住昆山市。第三人宋兵,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张耀庭,男,194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松,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宋榴红、戴致文、宋兵、张耀庭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宋兵、张耀庭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处理与该案有关联,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秋萍

审 判 员  金联涌

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刘敏蔚

书 记 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