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魏清凯,男,汉族,1951年11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来生强,男,回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系阜康市村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本院受理申请人魏清凯与被执行人来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清凯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来生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来生强至今仍未履行,待履行金额为863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来生强在各类银行存款不足额已做冻结,无房产信息,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之外申请人魏清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相逢
审 判 员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燕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