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872352897(1-1)。
法定代表人:傅维颖,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60689379A。
法定代表人: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广章,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胡安青,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94134037H(1-1)。
法定代表人:赵勇,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勇,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
被执行人:朱瑞花,女,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 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广章、胡安青、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赵勇、朱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广章、胡安青、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赵勇、朱瑞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广章、胡安青、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赵勇、朱瑞花在银行存款1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