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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439号

张世成、陶水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世成;陶水牛;张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繁昌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陶水牛,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先锋,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成与被执行人陶水牛、张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水牛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陶水牛存款59764.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芮道昌

书记员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