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8执1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嘉旺建材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卜长宝,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执行人:庄建南,男,1955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嘉旺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庄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8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庄建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嘉旺建材厂支付货款130400元。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嘉旺建材厂负担220元,被告庄建南负担1434元;被告庄建南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嘉旺建材厂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庄建南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嘉旺建材厂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养老金收入。本院向苏州银行湖东支行发出协助执行请求,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养老金2000元至本院。除此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9年3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9年3月12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2019年5月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3183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3183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提取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建华
审判员 邵昌生
审判员 朱勇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陆文晓 来源: